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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2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建招办: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现将《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88号)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精神,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力度,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促进我市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主城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地。

    (三)控制指标:

    (1)施工现场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100%;

    (2)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率100%;

    (3)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遮盖率100%;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

    (5)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集中堆放,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落实率100%;

    (6)施工现场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率100%;

    (7)建筑渣土等运输车辆出场密闭率100%;

    (8)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标牌设置率100%。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重点提升行动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要认真细化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措施,抓好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编审、建筑垃圾清运、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控制环节,在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扬尘控制三大提升行动。

    1、实施基础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提升行动。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帐。凡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车辆进行冲洗并建立冲洗台账、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封闭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2、实施装修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提升行动。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同时,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遮盖,防治产生扬尘;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凡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建筑垃圾等物料或建筑垃圾等未集中堆放并采取相应覆盖等措施的、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未入库入池及覆盖的、外脚手架拆除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污染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3、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和专项方案编审提升行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凡未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

    一是大力推进《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使用,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二是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动态监控,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按照《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甬建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各方主体要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全数创优夺杯活动,施工企业在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建设中“市标化工地”创出率不低于50%。

    (三)开展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在加强扬尘控制监管的同时,要开展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通过建立标杆、树立典型,以扬尘控制标杆工地为引领,通过现场观摩会、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宣传、推广扬尘控制先进经验和先进施工工艺,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域内工程数量,确定2-3个标杆工地,其中市三区(江东、江北、海曙)由市安质总站确定3-4个标杆工地,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现场观摩活动。

    (四)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集中宣传行动

    一是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企业访谈、监管部门访谈和扬尘控制标杆工地展播等形式,集中宣传我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报道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营造扬尘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同时曝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以必要的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利用民工学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扬尘危害及防治的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三是在施工现场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扬尘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扬尘防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20日前)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切实将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项目部和作业人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21日至7月31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达不到标准或本方案规定控制指标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记录整理汇总,在每月20日前将《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进度表》(见附表)报当地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报市安质总站)。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对处于基础施工阶段、装修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全数排查整治,对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要突出对企业上报的《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进度表》达标情况的复核检查,对于扬尘控制不达标的建筑工地,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

    市住建委将对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12月31日)

    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各项控制指标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综合整治成效。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长效机制,并对综合整治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企业及工程项目部进行表彰,对表现较差的部门、企业及工程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充分认识扬尘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扎实推进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成立市住建委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住建委郑世海主任担任组长,杨馥源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三思三创”办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建招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各地、各单位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指导、督促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三)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建立扬尘综合整治情况不定期巡查抽查制度、通报制度。建立考核机制,将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检查力度,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扬尘污染严重、未落实或未达到扬尘控制指标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于上报扬尘控制达标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与评优评奖、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相挂钩;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至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将依法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建议省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提高扬尘防治科学水平。一是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和防治措施研究》课题研究,明确扬尘产生的主要原因和主要施工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长效机制。二是鼓励、支持工程参建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施工工艺,尽量采用预制成品或半成品,减少现场搅拌、加工等环节,努力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三是加快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大力提高扬尘防治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信息报送。请在4月2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电话、QQ)、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扬尘控制标杆工地名单,每月25日前将《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进度表》(汇总企业上报信息后以EXCEL形式上报),每季度末将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结(应包含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下步建议等内容)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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