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2〕84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