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安质总站、监察支队:
现将《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全面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化工作,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不断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业主负责、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确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安全诚信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度的常态化,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圆满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是根据省厅及市政府与我委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分解并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是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责任分解工作,及时与所属单位和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全面落实;三是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执行及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检查督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并与部门和企业的年度考核、企业重点监管等进行挂钩。
(二)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是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制度的执行,建立宁波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系统,督促做好监管部门、企业、项目部、项目监理部现场信用信息的归集,逐步形成市场和现场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企业安全质量工作职责的落实;二是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等五项制度和要求,企业应书面承诺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检查不符合的情况时,实行自停自改,并与信用证申领、年检环节挂钩;三是结合差异化管理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市场清出制度。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研究制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建立标准化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地两级达标体系,扩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覆盖面;二是完成和推广宁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图解,促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硬件的规范化、定型化、工具化和企业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三是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现场推进会、观摩会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是制订《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内容;二是结合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针对性;三是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强化检查督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五)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群死群伤事故和多发事故的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火灾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二是突出重点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的安全监管,解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三是推行塔式起重机载荷监控装置、防倾覆监控装置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广远程监控系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六)强化对非法违法建设工程的打击力度
一是加大对非法违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违法工程的施工企业将按上限予以处罚,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二是加强对注册地施工企业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企业不得从事非法违法工程的建设;三是完善违法建设项目案件移交制度,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和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七)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层级督查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全市联动、市场现场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二是结合夏季高温、防汛防台、“十一”黄金周、冬季预防冰雪灾害以及今冬明春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三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八)继续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
一是继续深化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要求,建立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现场文明施工硬件设施和台账资料建立的验收及监督检查制度,突出文明施工常态化、长效化管理;二是明确全国文明城市复评重点时间节点的主要工作和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安康杯”创建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生产和民工权益保障水平。
(九)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文化宣传
一是大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二是充分发挥民工学校和“宁波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研究和构筑建筑施工安全文化宣传体系,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十)强化建筑施工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时限和内容,强化事故管理;二是修订《宁波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全市建设系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完善应急体系;三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各级部门、企业对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提高职工自救能力。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制度。从5月1日开始,所有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必须记入《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并根据手册的分类要求分别建立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及变更资料,重点环节验收资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包括整改)资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资料,民工学校(技能培训)开展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及使用资料,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包括企业的整改)资料的明细档案;
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和安全警示制度。今年监管部门在与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必须要求企业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时自行暂停承接业务的时限向政府和社会进行承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应将企业承诺情况与企业的信用证的管理挂钩,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及时对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对项目部进行检查,还应特别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企业、项目负责人执行带班制度的情况,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实际到岗、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并对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记录内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进行信用扣分,对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岗的,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报省建设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地要研究出台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激励惩戒措施,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与信用评价挂钩。通过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为契机,着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着力提高各个施工环节的程序化,着力提高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着力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今年开始,我委将把列入创标计划的工地作为安全生产督查的对象,凡在日常抽查和检查验收时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创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在企业年检时予以限制。
2、探索重点施工阶段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告知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在工程进入基础、主体和装饰施工阶段时,组织施工、监理企业从分包单位管理、施工人员管理、施工危险源等方面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对于施工工期小于合理工期(按定额工期不得提前20%)或业主要求压缩合同工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应分别制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增加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未报送方案或在抽查时发现方案、经费未认真落实的,应责令暂停施工,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不得提前办理质量验收手续。
3、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安工作。开发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监控装置和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提高建筑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在上半年投入使用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流程、重点环节进行适时监控,并将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库,对其证书实施动态考核和管理。塔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具备起重力矩、起重量超载报警(包括短信报警),开机、关机、回转、变幅、升降、吊重等运行状态显示、记录功能的塔吊监控装置(可实现多点实时显示),企业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一旦发现经检测、验收合格但实际未安装该装置的,将对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通报,并暂停受理相关企业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在检查中发现该装置失灵的,一律暂停该塔吊使用,除使用单位已提前将故障书面向生产或销售单位保修的,否则还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工程,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创标工地在申领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参选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照片。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严格执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督促分包单位认真开展内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分包单位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单位应把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安全行为作为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及相关台帐资料进行核查,督促各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要求,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和专家论证制度、危险源公示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制度,研究制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措施、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市场,组织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及使用、高处坠落事故、火灾事故的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继续突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完善落实工地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登记保管、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动火审批、临时用电管理等工地(包括生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每次动火作业的监护人,木工堆场、仓库、食堂、宿舍的责任人,现场消火栓、灭火器、应急通道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要重点加强高处动火作业和生活用电的管理。高处动火作业前应提前对动火区域下方及周边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进行浇水处理;动火时应落实灭火设施和监护人员,配备接火斗,绝对禁止夜间进行幕墙龙骨焊接等高处动火作业;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面及周边(包括下方)进行检查,确定火星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工地在对生活区用电线路的线径设计时,应当考虑超负荷用电因素,增加安全系数。同时,要加强宿舍用电管理,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煤气灶及用明火取暖,减少火灾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1、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在人员、经费上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予以支持。同时,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依法行政、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心、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大对已取得土地、规划许可,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工程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制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工程,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非法建设工程发生的事故,要按照《转发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219号)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对在非法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本地企业将取消其资质晋升、创优评奖的资格,两年之内不予出具外出施工证明,外地企业一律清除出宁波建筑市场。各地、各单位要在一季度专门组织一次在本地区注册(首次备案)的施工、监理企业会议,告知其此项要求,并督促其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3、深化和完善差异化管理模式。严格实施重点监管制度,把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区域。减少环节性、程序性检查,突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保障性住房、重点建设工程以及重点时段的抽查。监督内容方面,要把现场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设施到位情况等实体安全和人员在岗情况及重点验收环节各方主体履职情况等行为安全作为重点。同时,要把企业在全市信用评价结果和辖区内监管情况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建筑市场。
(五)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实效
1、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劳务企业管理、劳务合同备案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的要求,探索全市通用的岗前培训机制,落实岗前安全培训记录制度、带薪培训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民工学校的培训模式,确保安全生产上岗培训真正得到落实。同时,把事故案例、现场危险源识别和防护救护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通过集中授课、宣传教育片播放、黑板报、宣传图板等方式全方位、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并将对培训教材和试题库进行修订,并将对企业负责人试行单独办班、闭卷考试模式,凡考试不合格的,将不予办理延期手续。今年,将继续加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推进力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凡同一工地两次发现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将取消工地申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资格,发现三次的,将对相关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将研究、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制度、考核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并采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3、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依法维护和落实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建筑安全隐患。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开监督。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周”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