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1〕179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特制订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本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2.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3.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