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7年我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督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和外地进甬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市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和外地进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监督检查的内容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三章内容执行。
(二)对市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许可;
2.勘察、设计企业现状(主要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达不到现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勘察企业专用设备达不到现行勘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对市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5.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6.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市外进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监督检查上述市场行为外,还要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级(乙级)市内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市内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外企业的定期检查由首次进甬备案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首次进甬备案地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的,由市建管处或市招标办负责实施。市外企业监督管理必须与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一致。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定期检查
企业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四份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各县(市)、区建设局初审后,于4月10日前将特、一、二级(甲、乙级)企业初审结论、《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定期检查表》、《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定期检查表》及电子文档上报我委市场处;我委收到各县(市)、区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公布二级(乙级)定期检查结论。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应当在2007年4月上旬完成,并在检查结束一个月内,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我委市场处。定期检查程序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市招标办自行规定。
(二)抽查
我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对家为:
1.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类类企业;
2.近两年内新升定级的建筑业类企业;
3.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建筑业类企业;
4.《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内企业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
5.被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企业;
6.其他需要抽查的建筑业类企业。
我委实施的抽查、被抽查市内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抽查材料。县(市)、区建设局核对被抽查企业提供的抽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出具抽查初审意见,并将抽查材料复印件与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我委市场处。
被抽查市外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备案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其中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附件证明材料一套。抽查程序基本与市内企业一致,由监督管理实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核对原件后,报我委市场处。
被抽查企业报送的抽查材料将与《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内企业和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不符合的,要求企业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如企业信息尚未审核通过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通过。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市招标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抽查规定,并在实施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抽查结果报我委市场处。
附件:1.建建发〔2007〕3号
2.宁波市工程勘察设计定期检查表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