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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甬建市[2006]3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现将《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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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投资主体)的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使用功能;

    (二)参与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三)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参与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评审,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监督工作;

    (五)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参与工程中间和竣工验收;

    (六)落实建设资金,建立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作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表和拨付签证意见,实施资金拨付;

    (七)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资金、规划、施工等一系列报批工作;

    (三)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五)组织工程项目中间和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确定是否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及合理划分工程项目管理的阶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应根据项目管理业绩、企业信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工程项目管理大纲(方案)的合理和可行性、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等,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管理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的,若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委托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受委托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受委托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受委托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受委托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受委托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签证,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受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九)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承包;

    (十)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方可以全过程委托,也可以分阶段委托。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者其他满足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市政、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市政、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200万元或净资产不少于15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工程要求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市政、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6)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由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后,委托方应和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委托内容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履约期限、项目管理的范围、酬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奖罚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委托,依法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建、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委托,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对合同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委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委托,按项目进度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月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及拨款签证意见,报建设单位(投资主体)确认后实施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报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策划和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向委托方或使用单位移交委托工程所有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委托方应根据项目管理单位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奖罚额度由委托方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管理活动执行信用评议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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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管理,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代建,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凡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并且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代建的,应当实行招标。

    第八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人;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拆迁征地等前期工作情况复杂、实施难度大的城建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项目代建可采用阶段性项目代建或全过程项目代建方式。阶段性项目代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又分为前期工作项目代建或建设实施项目代建。

前期工作项目代建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建设实施项目代建由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实行代建。

    全过程项目代建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代建。

    建设项目可采用全过程项目代建或阶段性项目代建,实行阶段性代建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实施代建。

    第十条    实行项目代建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从事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类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代建招标。

    第十一条    代建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过程项目代建和前期工作项目代建项目应具备:

    1、立项批文或项目建议书;

    2、用地许可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二)建设实施项目代建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实施代建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应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代建项目的实施特点和代建周期、质量;    

    (三)建设项目的代建内容,规模,资金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六)入围的潜在投标人的选择方式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列明投标资格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资格预审,一般项目使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    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一年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开发或者代建项目重大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代建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建设项目的代建内容、规模、资金情况,代建项目的实施特点、代建周期、质量要求等;

    (二)项目代建任务书:包括招标人对投标人实施招标项目代建过程中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责任和投标人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等具体要求;

    (三)项目代建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五)评标办法及细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还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项目代建管理费承诺,投标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责任承诺,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承诺,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招标人的监管承诺等;

    (二)投标报价组成;

    (三)项目代建实施方案:包括代建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与本项目相类似的管理业绩,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价的5%,最多不能超过80万元,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支票或者银行保函,由投标人自行选择。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十三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市招标办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也可采用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联合体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行。开标、定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不受他人不利于公正的倾向性意见影响。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9号令)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受理。招标人已受理签收的,投标文件也不予开启: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影响投标文件在开标前的保密性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一)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家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根据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当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无法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据评标报告中的排序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超出投标有效期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项目代建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将代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报市招标办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代建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项目代建合同的,其投标担保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担保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同时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转包给其他人;

    (四)项目经理同时在其它代建项目中从事管理工作;

    (五)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六)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降低代建工程质量、抬高代建项目投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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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总承包,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建设的活动。

    第五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与工程总承包。

    第六条    招标人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可采用如下几种类型:

    (一)设计施工采购即交钥匙总承包招标;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类型。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第三方担保或者金融业银行机构保证证明;

    (三)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等,并与总承包方式、工作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有关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从事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类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五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应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的实施特点和完成周期、质量;    

    (三)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工作内容,规模,资金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六)入围的潜在投标人的选择方式和数量。

    第十九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列明投标资格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资格预审,一般项目使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具有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能力,包括:

    1、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的保障能力;

    2、具有与工程总承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能力;

    3、具有丰富的同类项目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三)赔付能力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的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及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总承包类型及相应的工作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要求提供资金担保)、项目的实施特点、代建周期、质量要求等;

    (二)工程总承包任务书: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实施工程总承包建设过程中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责任和投标人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等具体要求;

    (三)勘察设计范围及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对勘察设计的进度、阶段和深度及知识产权等要求;

    (四)采购范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方式、设备安装进度等要求;

    (五)施工范围,对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的进度要求,对试运行或开车要求;

    (六)总承包价款支付方式,其它社会规费如何缴纳的界定。对提供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方案的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

    (七)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要求原提交的通过资格预审文件仍然有效,并承诺确认无误);

    (九)评标的方法和细则;

    (十)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一)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十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工程总承包建设费用,投标人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责任承诺,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承诺,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招标人的监管承诺等;

    (二)投标报价组成;

    (三)工程总承包建设实施方案:包括总承包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与本项目相类似的管理业绩,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

    工程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宁波市二级建筑市场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根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投标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价的5%,最多不能超过80万元,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支票或者银行保函,由投标人自行选择。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十九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不受他人不利于公正的倾向性意见影响。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受理。招标人已受理签收的,投标文件也不予开启: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影响投标文件在开标前的保密性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一)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    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家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设计施工采购即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项目的理解、实施项目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技术性能、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家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根据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当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无法履行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据评标报告中的排序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超出投标有效期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项目总承包招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将代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担保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担保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四十三条    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禁止中标人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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