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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甬建市[2005]14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建发[2005]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不分等级)应按照《转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证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市[2005]22号)的规定,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申请。县(市)、区建设局收齐后报市建委。其中,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建设局在报省    建设厅的同时,报市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应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浙江省建设厅行政许可指南“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内企业的变更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应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申请。县(市)、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市建委审核后作出核准决定,将核准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建设厅备案,由省建设厅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石化等专业方面企业资质的,县(市)、区建设局核查原件后报市建委。征求市级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市建委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会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其中,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核准决定,涉及上述专业方面资质的,征求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将核准意见、初审意见直接报省建设厅,同时报市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动分包企业的变更手续,按资质申请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应有县(市)、区建设局的意见,相应证明材料参见第一条二级企业变更的内容。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网上材料,两者应一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书面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转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市建工[2001]525号)执行。有关文件、申请表、申请材料的制作要求请在“宁波工程建设网/企业资质管理”www.nbecw.gov.cn/nbecw/index39.html)栏目上查询或下载。

    企业在提供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专业软件/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www.cein.gov.cn/qualification/index.aspx)进行网上申报。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加密锁,请企业直接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购买(010-88082761)。有关技术答疑问题,请企业自行阅读或与当地县(市)、区建设局、市建委、省建设厅、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四、县(市)、区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应原件进行核查,可在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复印件每册首页及齐缝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签署核对人姓名。

    县(市)、区建设局应切实负起行政许可审查把关的各项责任,特别是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审核工作,要严格对照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审核,从严把关。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建设局对本辖区内三级资质的审核,不仅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把握企业的“质”,而且要进一步调整规模,优化结构,适当控制企业的“量”。

    五、县(市)、区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人员、资金、设备等资质条件和企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尤其是近两年来新核准、新设立的三级或劳务资质企业,要重点监管,对在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市建委将结合资质核准工作,对上述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县(市)、区建设局应强化服务意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将行业发展、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扶持一批符合发展方向、有专业优势、有经营特色的企业。

    六、市建委将充分利用“宁波工程建设网”,将有关文件、通知、通报及资质公示、公告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等级标准等内容还可查阅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

    七、为有序开展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申报、审批工作,实行定期受理、审核、核准。市建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受理县(市)、区建设局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于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劳务分包资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市建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企业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建设局提出资质申请,县(市)、区建设局的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建设局也应参照本条规定,定期受理,定期向市建委备案。

    八、对新设立的企业(指首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不考核其代表工程业绩及生产经营情况,对其管理人员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从严审核;对初次申请增项资质的企业(指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不考核涉及所申请新资质的代表业绩,应重点考核近一年来的企业行为。

    暂定级企业可在暂定期满后申请资质转正,程序与资质申请相同。市建委及县(市)、区建设局应重点考核该企业在暂定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行为。

    九、对从其他单位(调出单位)调入的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应办理完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中,调入单位为新设立企业的,可先填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手册)变更申请表》,并由调入单位书面承诺,待资质核准后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对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三级自聘项目经理,应办理原单位解聘、新单位续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中,调入单位为新设立企业的,可先填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手册)变更申请表》,并由调入单位书面承诺,待资质核准后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除了提供资质证书、身份证外,还应提供项目经理工作手册。

    十、原资质管理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各有关单位在资质申报、审核过程中有何问题,可与市建委市场处联系。

    附件:建建发[2005]56号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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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建发[2005]56号

        关于我省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宁波市计委,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我厅建建发〔2005〕8号文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

    《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申报受理范围包括建筑业类企业二(乙、丙、暂定)级资质(资格)申请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复审申请。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建筑业类企业申请二(乙、丙、暂定)级资质(资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程序申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初审的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上报我厅(附汇总表电子文档,表式详见附件,EXCEL格式)。

    (二)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企业注册地为扩权县〈市、区〉的,直接向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核准决定,将核准意见正式行文上报我厅备案,由我厅颁发企业资质证书。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石化等专业企业资质的,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会同申报资料上报我厅,由我厅转相关省级专业厅、局审查;省级专业厅、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核准决定,并将核准意见正式行文报我厅备案,由我厅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申报资料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按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备查,不再上报我厅。

    三、关于申报受理时间

    (一)我厅按照下列时间受理今年首批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业类企业二(乙、丙、暂定)级资质(资格)申请:

    1、4月1日-7日,受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其中:4月1日受理衢州、舟山、丽水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4日受理温州、湖州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5日受理绍兴、金华、台州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6日受理宁波、嘉兴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7日受理杭州市企业资质申请。

    2、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复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申请时间按《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执行,不再细分各市地受理时间。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申报的受理时间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四、关于申报资料

    (一)建筑业类企业申请资质(资格),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有关申报资料要求向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按照《转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建建发[2001]175号)执行,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建筑业类企业在提交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时,需提交附件材料原件以供核查。直接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后应及时将原件退还企业,可在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复印件每册首页及齐缝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签署核对人姓名。

    (三)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在上报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及时完成网上资料的填报。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网上申报工作目前条件不具备,暂不安排。

    五、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应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行政许可审查把关等各项责任,特别是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的许可工作,要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进行审核,对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部分与市场需求和当地实际不相适应的专业资质要控制总量,从严把关。我厅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审核情况实行随机抽查。

    2、建筑业类企业资质(资格)申报表式可到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http://www.zjjs.com.cn)下载。

    3、各单位如在资质申报工作当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我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71-85213131、85216767。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一览表

        3.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申报(复审)资料具体要求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

        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复审)情况汇总表

    注:附件6-7点击附件1,查看详细内容。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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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乙级、丙级资质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提供相应申报资料,同时还应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用word方式保存)。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分为浙江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印制两种版本。其中建设部印制版本专用于申报甲级资质,浙江省建设厅印制版本用于申报乙级、丙级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质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与申报附件资料需分开装订。附件资料应分企业管理资料和监理业绩资料两部分整理(新设立企业申报丙级资质以及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只需提供企业管理资料)。附件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同时申请多项专业监理资质的,申报附件资料应分专业单独整理成册。

    (一)监理人员证明材料应按照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排列,并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顺序整理。其中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凭证系指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缴费金额,限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提供。监理工程师注册单位须与申报企业一致。

    (二)增项专业监理资质时,如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跨专业监理业绩证明的,证明中应写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和规模、开竣工时间、被证明人在该项目中担任何种岗位职务等内容。该证明应由业主出具,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企业注册地为扩权县〈市、区〉的,经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签署意见。

    (三)监理业绩材料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经业主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顺序,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

    三、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四、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我厅,同时还应上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附后)及电子文档(用EXCEL方式保存)。

    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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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申报(复审)资料具体要求

    一、企业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复审)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电子文档(用word方式保存)。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复审)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附件资料应当分开装订。附件资料需分企业管理资料和招标代理业绩资料两部分整理(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需提供企业管理资料)。附件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

    (一)专职人员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表表五填报的人员顺序排列,按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顺序整理。其中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凭证系指近一年内企业交费发票、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缴费金额。

    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是离退休人员。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二)提供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按照申请表表二填报的项目顺序排列,同一项目业绩资料按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备案的资料顺序整理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

    三、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表一“人员情况”只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数,“资金及经营情况”应填写申报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

    (二)表二“主要招标代理项目”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最小的填报单位,不得分标段填写;

    (三)表三和表四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本人签名;

    (四)表五“专职人员名单”应填写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填入表六;

    (五)表八“营业场所”应当写明办公地点和办公建筑面积,“设施和办公条件”应当写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数量;

    (六)表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简历”包括企业成立、变更、发展的历程等;

    (七)表十“内部职能结构情况”应当将企业的组织类型填写清楚;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表十一中签名,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将企业申报资料上报我厅,同时还应上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复审)情况汇总表》(附后)及电子文档(用EXCEL方式保存)。

    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复审)情况汇总(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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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企业申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用word方式保存)。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可以登陆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或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下载.

    二、企业申报需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套。附件资料复印件应单独装订,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同时提交原件供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附件资料目录顺序:

    (1)专职专业人员资料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按照申报表表六填报的人员顺序排列,按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身份证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证书)顺序整理;

    专职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规定。

    (2)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需加盖企业注册地人才交流中心公章,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系指企业交费发票、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缴费金额。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新申报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办理造价工程师变更手续的,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变更部分)》的申报材料目录提交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概预算编审人员变更单位,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五、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将企业申报资料上报我厅,同时还应上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附后)及电子文档(用EXCEL方式保存)。

    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8)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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