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1〕220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查支队: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1〕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建筑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具体措施,督促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要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二、建立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带班生产交接制度、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台帐管理等方面要求,确保制度有效执行,消除现场隐患。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还应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中制定对分包单位建立落实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的检查、考核措施。监理企业也要建立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在现场带班或管班,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和对施工企业(包括分包单位)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的日常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要把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内容,凡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建立落实带班制度的,一律按照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到岗履职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对于在高大混凝土楼面浇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含顶升、降节)、大型构件起重吊装、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等重点施工环节、节假日和夜间等重点时段,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未在现场进行带班、管班的,一律暂停施工,并按信用评价标准上限予以扣分;对未落实带班制度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1〕235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