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质〔2004〕27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建建[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