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函[2006]3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自2006年起正式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地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数据,并于2007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汇总报表(附件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于2007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填报2006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7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7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7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于2007年3月底前将汇总报表(附件2)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汇总表》(管理部门专用)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6]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6]4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27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