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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管〔2006〕3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止。原《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可换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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