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5〕56号
各市、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宁波市计委,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我厅建建发〔2005〕8号文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
《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申报受理范围包括建筑业类企业二(乙、丙、暂定)级资质(资格)申请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复审申请。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建筑业类企业申请二(乙、丙、暂定)级资质(资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程序申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初审的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上报我厅(附汇总表电子文档,表式详见附件,EXCEL格式)。
(二)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企业注册地为扩权县〈市、区〉的,直接向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核准决定,将核准意见正式行文上报我厅备案,由我厅颁发企业资质证书。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石化等专业企业资质的,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会同申报资料上报我厅,由我厅转相关省级专业厅、局审查;省级专业厅、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核准决定,并将核准意见正式行文报我厅备案,由我厅颁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申报资料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按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备查,不再上报我厅。
三、关于申报受理时间
(一)我厅按照下列时间受理今年首批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业类企业二(乙、丙、暂定)级资质(资格)申请:
1、4月1日-7日,受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其中:4月1日受理衢州、舟山、丽水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4日受理温州、湖州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5日受理绍兴、金华、台州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6日受理宁波、嘉兴市企业资质申请;4月7日受理杭州市企业资质申请。
2、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复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申请时间按《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执行,不再细分各市地受理时间。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申报的受理时间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四、关于申报资料
(一)建筑业类企业申请资质(资格),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有关申报资料要求向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具体要求按照《转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建建发[2001]175号)执行,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建筑业类企业在提交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时,需提交附件材料原件以供核查。直接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后应及时将原件退还企业,可在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复印件每册首页及齐缝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签署核对人姓名。
(三)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在上报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及时完成网上资料的填报。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网上申报工作目前条件不具备,暂不安排。
五、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应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行政许可审查把关等各项责任,特别是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的许可工作,要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进行审核,对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部分与市场需求和当地实际不相适应的专业资质要控制总量,从严把关。我厅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审核情况实行随机抽查。
2、建筑业类企业资质(资格)申报表式可到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http://www.zjjs.com.cn)下载。
3、各单位如在资质申报工作当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我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71-85213131、85216767。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