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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颁发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04]26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分类管理

    此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2004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安全死亡事故、没有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且2003年度安全资格认证结果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进行自我安全生产评价后,可直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类:2004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安全死亡事故、没有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但2003年度安全资格认证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写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报告。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第三类企业:

    1、2004年1月1日以来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

    2、2004年1月1日以来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的。

    第三类企业对涉及死亡事故、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面整改,写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报告,由事故、处罚工程或不良行为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第三类企业由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随机抽查其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4、第一类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自我评价资料;第二、第三类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报告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报告;第三类企业还应提供事故、处罚工程或不良行为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核查意见。

其中,第2至第14项统一装订成册。

四、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其主项施工资质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第三类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还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主项施工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防腐保温等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向省级有关厅、局申请。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根据建设部《规定》、《实施意见》和此次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从2005年1月13日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厅、局在11月3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情况汇总,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提交企业所有申请材料。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本文已被阅读 549 次     200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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