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快报统计,截止6月17日,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37起,死亡41人。其中高处坠落是主要的伤害,共发生21起死亡24人,三级重大事故1起坠落死亡4人,高处坠落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58.5%。发生事故直接原因有:
一是施工机械安装使用及维护不当。6月17日14时40分左右,由温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浙江华天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的苍南县龙港金融大厦工程,在进行外墙涂料施工时,作业吊篮钢丝绳滑落,致使吊篮倾覆,造成4名操作人员从约63米高处坠落至裙房屋面,当场死亡。据初步分析,该事故的发生与吊篮起重和保险钢丝绳悬挂端固定不当有直接关系,且作业人员又未佩带安全带。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月12日,由浙江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萧山汇锦名店广场工程,在拆卸井架时违反操作规程,先行拆除上限位,使吊篮上行过度,定滑轮挤压起重钢丝绳绳卡,造成钢丝绳绳卡破坏,操作人员又违规乘坐吊笼。当吊笼下行时从12.5米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二是“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1月5日,由兰溪市第九建筑公司承建的兰溪市双牛房产府前公寓A7商住楼工程,临边无防护设施,造成一民工在修补天沟时,从井架卸料平台口滑入井架内,坠落死亡。 2月17日,由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金都小区兰苑2#楼工程,卸料平台口未设置护栏和安全门,造成一民工在六层作业时,从井架卸料平台处坠落死亡。 3月14日,由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杭州市炮台小区E组团6号楼工程,未安装六层楼面井架卸料平台安全门,造成一民工在六层楼面靠近井架处绑扎钢筋时,从井架吊盘下的空隙处坠落死亡。 2月12日,由宁波市第四建筑公司承建的宁波宁力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2#厂房,外脚手架与墙体之间间距过大,临边防护设置不规范,造成一民工在砌筑女儿墙时,从8米高处的操作层脚手架内侧坠落死亡。 3月12日,由瑞安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瑞安市风荷三期三标段工程,因六层外脚手架无防护栏杆和安全网,造成一民工在脚手架上搬运钢管时,失足从六层脚手架上坠落死亡。 4月2日,由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温州沿江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工程,屋面防护栏杆间距过大,又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造成一民工在屋面临边浇筑混凝土时,失足从防护栏杆中间坠落而亡。 1月13日,由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温岭市商业步行街J区工程,四层楼梯口设置的临时通道部分脚手片未做到四角绑扎,出现探头板,造成一民工在清理楼层建筑垃圾踩到该探头板,从四层楼梯口坠落死亡。 2月18日,由浙江国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台县城关高山移民幸福苑20#楼工程,屋顶预留洞口原先设置的防护栏杆由于支模及传递物料而拆卸后未及时补上,造成一民工在屋顶施工避让手推车时,从该预留洞口坠落死亡。 4月23日,由兰溪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永康市建材装饰材料市场工程,临边无防护措施,造成一民工在屋面浇筑混凝土时坠落死亡。
三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1月9日,由遂昌县华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缙云县盘溪引水应急工程1标段,在进行取水泵房铸铁管挡墙混凝土浇筑时,一民工晚上酒后上岗,在经过取水泵检修井口时,跌入井内而死亡。 2月5日,由普陀千岛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浙江东南网架集团分包的沈家门小学风雨操场,在进行屋面压水板作业时,一民工操作不当,身体重心前移,从屋面坠落死亡。 2月11日,由浙江华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浙江杭萧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的海宁慧达家具有限公司厂房,一民工在安装沙发套车间屋面板时,失足从洞口坠落死亡。 3月1日,由宁波镇海泰阳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宁波市镇海泰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包的宁波海达塑机总装配车间工程,一民工在安装天棚支架时,登高作业未佩带安全带,从厂房顶部作业点坠落死亡。 3月14日,由龙游县泰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龙游县金辉小区2号楼工程,一民工在四层楼面拆除模板时缺少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帽未扣帽扣,撬动模板时用力过度,身体失去平衡,坠落时头部受到撞击死亡。 4月6日,由浙江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下沙11号地块教师住宅工程,一民工在搭设支模架时,不走已搭建好的楼梯,违章攀爬支模架时找不到可靠的立足点,坠落死亡。 5月1日,杭州永发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在检修龙泉市同心江南花园二期工地曳引式物料提升机时,一民工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被松开的钢梁击中,身体被撞出井架,坠落死亡。 5月14日,由广西路桥总公司施工的杭州钱江四桥工程,一工人在清理下游拱肋2号吊杆附近的挂篮后,往回走,由于安全防护不全,从拱肋外侧上游方向坠落水中死亡。 6月9日,由开化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开化县华盛家苑2#商品房工地,一民工在进行电线穿管拉线作业时,操作不当,身体后仰,又未带安全帽,在人字梯上从60厘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死亡。 6月16日,由永嘉县楠郊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永嘉县东瓯锦园3#楼工程,一钢筋工站在正在搭设的十一层外脚手架上察看钢筋起吊情况,大横杆因未固定而外移,致使其身体失控,冲出脚手架坠落死亡。以上事故原因和案例反映出个别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极端淡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形同虚设,安全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个别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极不负责,利欲熏心,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愿意投入,防护设施不到位,不能满足起码的施工安全要求。二是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都没有真正把关。三是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培训,不懂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活动流于形式。四是未认真执行施工机械保养维修制度,施工机械老化、带病作业现象普遍存在。五是监理人员责任不落实。部分监理人员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不学习、不了解,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六是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个别地方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人员、经费投入不够,造成部分地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针对目前全省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活动。一、活动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9月底结束。二、 治理内容:一是施工现场脚手架和“三宝”“四口”“五临边” 的安全防护。二是施工机械尤其是塔吊、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吊篮的装拆和安全使用。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四是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五是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行为和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
三、治理要求: 1、严格规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行为。所有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工程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及个人,特种作业工程必须具备规定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分包必须严格把关,无资质的企业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每一个“四口”、每一条临边都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井架卸料平台口的防护栏杆和安全门必须按规定设置。 3、吊篮的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我厅实施意见进行。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必须是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吊篮的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齐全,有2根直径12.5mm以上的钢丝绳作保险绳,升降葫芦有保险卡,吊钩有防止吊物滑脱的保险装置。所有保险装置必须安全有效。钢丝绳必须具有合格证,不得接长使用,端部保险环必须用不少于3个与绳径匹配的绳卡固定,绳卡间距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严格执行钢丝绳标准。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吊篮和挑梁锚固、配重等抗倾覆装置的设计计算以及挑梁的锚固施工详图和其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物料提升机的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说明书进行。 4、工人进场作业前,企业、项目部和班组要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齐全,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责任明确、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并层层落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6、此次专项治理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坚决消除隐患。自查后,要做好自查记录,并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实际,结合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关健环节,进行有针对性地抽查,数量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20%。抽查工作要计划周到,重点突出,责任到人。
二是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一定要落实责任和措施。各级部门要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和项目部按照“三定”原则限期予以整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坚决停工整改。整改后,要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企业的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需整改的工程要逐一跟踪检查,发生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责令停工。三是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开展自查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作为不良记录在媒体、网络上公示。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在10月中旬赴各地对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专项整治不力的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