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1: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