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作用,现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