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费用计价,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函〔2021〕142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计价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须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相关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的项目
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三、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施工单位仍须对自行施工对象进行自检自测,相应费用考虑在企业管理费内的检验试验费中,建设单位不得因工程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另外列支而扣减企业管理费。
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