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现印发给你们。本版基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3日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