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在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大工程清单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附件2所列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强化前期保障,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和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对部分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较大、隐患较为突出的危大工程进一步明确:
(一)危大工程中的异型脚手架工程包括单层层高较高,不能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结构立柱间距≥5.4米,层高超4米的开口型脚手架工程。
(二)危大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包括桥板跨径≥10米的简支桥梁拆除工程,其中桥板跨径≥13米的简支桥梁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邻近道路、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四)专业厂家制作的非定型(异型)高处作业吊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非专业厂家制作的非定型(异型)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强化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管理
(一)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专家应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二)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论证专家组成员预审。每位专家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形成个人意见(附件1)。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需要现场踏勘的,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陪同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附件2),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组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附件3),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程序,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应经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并明确结论;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依照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市中心城区范围基坑开挖2倍深度范围内有既有车辆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护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除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施工监测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勘察相应资质(岩土工程乙级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4、按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设计标高±0.00以上)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若采用分区开挖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与脚手架
1、加强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广使用。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搭设高度6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应当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支模架;2021年5月1日起,新开工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应当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及支模架。
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模板支撑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检验验收,确保送检批次、抽样方式等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构件材料。
四、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建设单位应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监测(监控)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进行监测(监控),并及时报送监测(监控)成果。
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和专项工程验收、交底、监测、安全巡视、监测报警处置、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和危大工程验收前应获得授权委托书(附件4)。
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危大工程施工关键环节(专家论证、验收、监测监控)管控,严肃处理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各地可视情况邀请方案论证专家一同参与现场检查,方案论证专家应予以配合。
(三)市建设安质总站要加强对各地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监管的指导督查,我局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个人意见
2、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3、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
4、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