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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电子合格证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相关处室:

为加快建设工程数字化监管改革进度,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混凝土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启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电子合格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20年1月1日(含)起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启用电子合格证,试行时间为两个月。

(一)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六区及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试行期满后,于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合格证。

(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杭州湾新区建筑行业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启用电子合格证,于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合格证。

(三)试运行期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合格证。全面启用电子合格证后,完全取消纸质合格证。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各有关主体可以通过“宁波市建设工程数字化监管系统”获得并查看电子合格证。未取得电子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不得允许该预拌混凝土进入工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抽查时,应当将应用电子合格证纳入检查抽查范围。

三、市建材管理中心、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设数据和档案中心要根据上述时间安排和本通知要求,分别制订平台推进计划、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合格证实施方案、建设工地应用电子合格证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无缝对接、全面落实。

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建材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荀启红,联系电话:89180848。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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