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建共享、公开透明”方式征集并建设、且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能力,可以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提供专家论证(含咨询、评审,下同)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入库、选用、出库遵循“个人自愿、政府审核,择优录用、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科技研发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入 库
第五条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齐全、人员结构合理、符合专家论证等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专家库内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特邀专家。
第六条 普通专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及以上;
(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比较稀缺的消防专业等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五)能熟练使用信息平台开展在线评价论证工作。
第七条 资深专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从事专业领域工作15年及以上;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能熟练使用信息平台开展在线评价论证工作。
第八条 特邀专家主要是负责特别重大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且是住建部、省建设厅等国家或省级部门专家库内的专家。特邀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大师;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国家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主要审查人员或主编人员、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四)进入国家级或省级相关行业专家库的。
第九条 专家库申请以“在线申请为常态、线下申请为例外”为原则;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线下申请。
市住建局每两年公开组织专家入库工作。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进入专家库:
(一)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按专家类别填写推荐(申请)表(见附件1),个人自荐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不包括已退休专家人员);
(二)市住建局组织审查;
(三)向全社会公示;
(四)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管理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统一由市住建局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条 特邀专家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可以通过个人自荐,也可以通过邀请方式加入,但特邀专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信息、履职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档案信息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系统中有限公开。入库专家拒绝公开的,视为放弃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并结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特点,专家库按以下要求进行分类:
(一)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绿色建筑性能评定;
(九)超标准、超规范消防专项设计咨询;
(十)其他特殊专业性较强工作;
(十一)其他含政策性、技术性或综合性较强的专家论证内容。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专家库平台申请信息变更,由市住建局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应当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家论证。
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宁海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请”原则,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根据项目复杂性等综合考虑后,可以授权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省里已下放设区市的除外。
第三章 选用
第十五条 专家在开展专家论证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家组成员,对相关技术内容进行独立论证咨询;
(二)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专家论证期间,根据论证出现的问题,要求组织单位提供相关完整性的资料或踏勘现场;
(四)获取合理的咨询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在开展专家论证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二)对论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三)因健康原因等不能胜任专家论证工作应及时告知;
(四)遵守专家论证工作纪律和要求,保守专家论证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接受市住建局的监督和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专家开展专家论证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不得少于7人:
(一)国家、省、市没有标准依据或需要套用国外标准规范等依据的;
(二)改变原规划性质和使用用途进行改建、扩建的;
(三)超限高层建筑和超大型市政桥梁建设的;
(四)尚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且可能影响结构和消防安全的;
(五)国内外已有禁止使用或行业存在明显争议的,对相关后续影响仍然不确定的;
(六)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广泛讨论论证的。
专家组作出论证意见时,应当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五分之四以上人数同意后方能通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专项施工方案,所有专家应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组内资深专家和特邀专家累计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60%,但属于紧急情况或重大风险应急处置的,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专家开展专家论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或诱导专家自主作出论证意见,确保专家论证的独立性。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对自己作出的论证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申请回避:
(一)专家与被论证的项目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科学公正地作出论证意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属于论证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或其他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单位离职或退休未满3年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论证科学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条 开展第十二条第(一)(六)款论证时,专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之一的;其中:参与基坑设计方案论证的专家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有一定从事深基坑支护方案及暗挖工程的审核或审定等相关技术工作经验的。
第二十一条 开展第十二条第(二)(四)款论证时,专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之一;
(三)有一定从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和脚手架工程管理或相关施工方案的审核或审批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开展第十二条第(三)(五)款论证时,专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有从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和拆除工程管理或相关施工方案的审核或审批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开展第十二条第(七)款论证时,专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之一;
(三)有一定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或幕墙安装施工方案等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审核或审批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开展第十二条第(九)款论证时,专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或审查验收工作;
(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之一;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从事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业绩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专家,也可参加第十二条第(一)至(七)款、(九)款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家论证时,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当是资深专家或特邀专家,深基坑土方开挖、高大支模架、脚手架、起重吊装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除外。
专家组组长应当从符合前款条件下的专家组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七条 各组织单位开展专家集中论证时,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专家可以自带电脑,也可使用组织单位提供的电脑,原则上通过市住建局开发建设的科研论证系统实行在线论证,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
专家论证的汇报方案、重要文档应当上传到市住建局科研论证系统,由组织单位、专家组确定是否必要上传到科研论证系统进行归档。但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成果必须上传,组织力量定期抽查论证质量,作为专家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家论证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专家应当在线填报是否已踏勘,并由组织单位复核。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必须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而未现场踏勘的,应当取消本次专家论证资格。专家人数达不到论证要求的,应当取消此次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全面实行在线填报。所有专家的个人意见,实行电子签名,实现在线存档。
专家组结论意见应有全部专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实行签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专家库面向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宁海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已经通过市民政局AAA级以上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等开放,各使用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审核后统一分配帐号。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切实保守秘密,严格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有不合理收费,经查属实;
(四)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专家论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家库内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应当对专家予以出库处理:
(一)自行申请出库;
(二)普通专家年满65周岁,资深专家年满70周岁;
(三)因执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入库条件,或者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
(四)因健康原因等连续不能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
(六)专家与被论证的项目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科学公正地作出论证意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不提出回避;
(七)收受组织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被举报,经查属实;
(八)专家论证存在明显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住建部门或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明显过失,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九)专家论证时没有表达明确倾向性和实质性意见,不能胜任专家论证的业务工作需要和实际能力;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
因前款(一)(三)项原因出库的,自出库后,市住建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因前款第(五)(六)(七)(八)项原因出库的,自出库后,市住建局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示期两年:
(一)填写虚假申报信息;
(二)不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接受邀请后,一年内无故缺席3次及以上;
(四)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相关方的利益造成侵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住建部、省建设厅直接交办或委托开展的专家论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推荐(申请)表
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