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设安质总站: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2021年全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2021年全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农民工群体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切实护航建党百年,为住房城乡建设“十四五”开局创造良好环境。
三、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整治内容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
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以下问题: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程序招标发包;
3、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提前进场开工;
4、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
5、直接确定总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
6、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
对项目承包单位,重点检查以下问题:
1、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充分到岗履职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5、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及租赁的工程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6、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7、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外,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8、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约定或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等类似费用;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2、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3、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以下问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或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未充分到岗履职或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问题
1、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实;
2、工资款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3、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未落实;
4、按月足额支付制度未落实;
5、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6、现场维权公示制度未落实;
7、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性工程款。
(三)合同的订立及履约行为
合同签订及主要条款、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期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等情况。
(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问题
1、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浙承接业务备案,未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2、施工企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不全或更新不及时;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合同信息录入,或未完成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录入;
4、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务工人员考勤信息及时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
5、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考勤信息及时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底前)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部署、宣传贯彻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要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照《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立即整改。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9月底前)
1、开展全面排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原则,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逐一排查,认真查找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坚决遏制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混乱、信息缺失、规避监督、以包代管等市场乱象,要细化治理内容,拿出实招硬招。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自7月起于每月1日报送《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
2、集中督导抽查。市住建局将成立督导组,根据前期自查和各地排查情况,对各地实施方案制订和执行情况、台账建立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总结好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提炼工作亮点,深入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于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查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下步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对全市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建筑市场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机构,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地实施方案和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信息表(附件4)于2021年7月5日前报市住建局。
局建筑市场处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
投诉举报邮箱:nbjzsc@163.com。
附件:1、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2、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情况汇总表
3、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4、2021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