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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和“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甬建发〔2016〕186号)即行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6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结构优质奖的评审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结构优质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管理服务机构书面申报《创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计划表》,并分别报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登记;

2、申报的单位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施工单位;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4、工程主体结构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砼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焊缝探伤等),且符合要求;

5、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已通过验收;

6、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

(二)规模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3、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6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4、单体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6、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纪念性质的房建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体结构工程建安合同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含地下结构)、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工程。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3、工程在深基坑开挖中发生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表》,经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管理服务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登记。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创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计划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3、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4、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6、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8、能反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钢结构、砌体工程施工和质量方面的难点、特点及亮点的工程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第1项至第7项申报材料为原件或扫描件,并装订成册,第8项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成立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由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部分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汇总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评审市级结构优质奖工程。

第十三条    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优质奖的日常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库由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专家组成,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随机抽取选定考核组专家。考核组由工程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创优计划的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    结构优质奖专家组考核程序:

1、听取申报企业创结构优质情况汇报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

2、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质量);

3、检查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

4、对每项工程结构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结构优质奖的评审采用百分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监管分占50%(其中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5%,监理企业评价分5%,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分占30%),专家组现场考核分占50%。两项总分均需达到85分及以上的才具有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结构优质奖评审程序:

1、听取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对申报工程的评选情况汇报;

2、听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3、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程进行评议,确定淘汰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在5%);

4、各评审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6、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7、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采用虚假材料申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    考核组成员实施考核检查时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检查工程的实体质量及核查相关资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成员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与此行为相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审委员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发现有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结构性质量问题,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结构质量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激励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其它行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备案)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审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各专业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杯”)是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五条    “甬江杯”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宁波市“甬江杯”评审委员会组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甬江杯”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管理服务机构书面申报工程创优计划,并报市建筑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登记;

2、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单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及各相关行业现行评价标准自评为优良;

5、工程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竣(交、完)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使用功能;

6、工程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3项(含3项)以上并有一定成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称号;

2、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桥梁、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工程结构必须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

3、住宅工程的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采用全装修项目;

4、公共建筑和工业用房工程的室内部分应完成初装修(含建筑设备),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

其它专业工程:

1、交通工程获得宁波市干线公路标准化工程和宁波市“三江交通杯”优质工程奖;

2、水利工程获得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和宁波市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奖;

3、电力工程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

4、工程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规模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住宅,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3、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4、15000平方米及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15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60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

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6、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7、建安工程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费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管廊、城市广场、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停车场段等工程;建安工程费在80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建安工程费5000万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段);建安工程费1000万及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

9、单孔跨径≥100米或总长≥400米的桥梁工程;

10、独立装置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11、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12、面积偏小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和特殊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工程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工程建设中发生商业贿赂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临时性和在原有结构上进行改造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设备和对环境有毒害有污染的工程;

7、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8、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

9、已参评未获奖的工程。

第九条    按“甬江杯”优质工程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

1、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甬江杯”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并经工程所属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报市建筑业协会或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登记。

第十一条    桩基(地基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安装、智能、消防等专业分包单位,其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参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费的15%及以上的(参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完成的建安合同造价低于总建安合同造价15%,但其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造价在15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600万元)及以上,或完成的智能化等安装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400万元)及以上,在征得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参建单位不超过三家。当工程规模较大时有多家参建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程造价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择优选择。当一个项目有二个以上主承建单位施工时,可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渠道

1、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荐申报;

2、电力、交通、水利等各专业工程由相应行业协会负责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2、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份能有效反映工程特色和亮(重、难)点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照片,其中要有反映工程竣工后质量全貌的照片;一份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措施、施工关键技术、施工特(亮、难)点、“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反映重要部位及隐蔽过程的质量检验和程序验收等内容的PPT;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交易单(项目备案表)(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

5、获市级标化优良工地证明材料(文件扫描件);

6、各专业市级优质工程获奖证明材料(文件扫描件);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扫描件);

8、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QC成果相关材料;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总结报告;

10、电力、水利、交通工程申报资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成立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全市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评选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甬江杯”优质工程的日常评选工作:

1、登记施工企业创“甬江杯”计划;

2、审核“甬江杯”申报材料;

3、负责“甬江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专家抽取、变更等;

4、组织“甬江杯”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

5、汇总考核组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电力、水利、交通等工程由相应行业协会负责评选工作。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汇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力、水利、交通等工程考核结果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甬江杯”工程专家组考核程序:

1、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情况汇报;

3、听取当地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监管情况汇报;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5、抽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6、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甬江杯”的评审采用百分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监管分占50%(其中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5%,监理企业评价分5%,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分占30%),专家组现场考核分占50%。两项总分均需达到85分以上的具有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甬江杯”优质工程评审程序:

1、听取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工程的评选情况汇报;

2、听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力、水利、交通等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3、对评审工程进行评议,确定淘汰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在10%);

4、各评审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6、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7、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技术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礼券,不得参与申报单位安排的高档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对荣获“甬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颁发证书,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甬江杯”称号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甬江杯评审办法或出现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

公共建筑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体娱乐、旅游服务、客运、办公、福利、会展及纪念性等工程;

住宅工程包括:单体高层住宅、单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保障性租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单体建筑包括:群体建筑中选择一栋面积符合要求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

组团:指可以在项目工程中有机组织几个单体成团达到要求面积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QC、PPT:QC是指“质量控制”,PPT是指“图形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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