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1〕86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强化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整治造价咨询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推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2021年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
2021年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精神,紧盯造价咨询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扎实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曝光典型案例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建筑市场各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住房城乡建设“十四五”开局创造良好环境。
三、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地企业和外地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投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重点检查。
四、检查范围
近两年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中的执业行为等。
五、检查内容
(一)承接业务方面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咨询合同方面
1、未签订书面合同;
2、已签订书面合同但未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且合同条款不完整(如缺失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3、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等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三)执业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规程执行方面
1、未严格按照执业操作规程相关流程开展业务;
2、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意见或未实质性出具意见;
3、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文件未及时归档或有缺失;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成果文件未按规定由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盖章;
5、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资料不实,社保与注册企业不符,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四)成果文件质量方面
1、未按合同约定或现行计价依据编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格式不规范,编审说明不明确或存在错误;
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审结果存在明显偏差。
(五)咨询收费方面
1、刻意压低基本收费,追求高额追加费用;
2、弄虚作假,抬高送审造价,获取不当追加费;
3、同一部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分别计算核增核减追加费;
4、将结果未出的项目评优评杯奖励导致的造价变化列入核增核减追加费基数;
5、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项目额外计列追加费;
6、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7、采用其他方式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其他方面
1、未加入宁波市工程造价信用平台;
2、未参加省、市信用动态能力评价;
3、未按国家统计法规定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的问题。
六、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8月底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部署、宣传贯彻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辖区内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照《202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各造价咨询企业于8月31日前将自查表扫描件上报我局及属地住建主管部门。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1年9月底前)。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检查企业名单,被投诉举报企业100%抽查比率,其他企业不低于5%抽查比率。
我局将联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被抽检企业在承接业务、咨询合同、规程执行、咨询收费等方面的执业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被抽检企业根据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准备资料清单(附件2)准备好备查资料,每家企业现场随机抽取1-2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成果文件集中检查阶段(2021年10月底前)。我局对现场检查抽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质量检查,经反馈后形成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意见。
(四)总结通报阶段(2021年11月中旬)。我局将对此次整治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总结,并对具体整治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及时上交自查表、不配合检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和违规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造价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规违法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相关行为记入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平台。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此次整治检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落实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并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填写好的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信息表(附件3)报至我局。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对检查项目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被检查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被检查企业正常开展的咨询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安排专人负责,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联系人:郑伟青,联系电话:89385161,邮箱:627122743@qq、com;
专项整治举报电话:89180903,举报邮箱:nbjzsc@163、com。
附件:1、2021年造价咨询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2、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准备资料清单
3、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