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笺〔2022〕1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首次入浙企业信息和良好信息应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涉及市管项目的良好信息由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不良信息由作出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入库。
二、评价周期内省信用评价“诚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推送的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加权后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施工类企业基础信息分,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三、施工类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省系统信用综合评价分结合项目管理评价分后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房屋建筑领域、市政工程领域(含轨道交通)、专业承包领域三个组别予以公布,企业同时具有多组别资质的,按不同类(组)分别评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无某组别项目的市外(市内)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分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等级市外(市内)企业的平均分计取。
四、施工类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每评价周期首日形成排名并分等级,推送至省系统:
(一)A(优秀):分值排名在前10%(含本数),且项目管理评价分高于80分。
(二)B(良好):分值排名在前10%-60%(含本数)。
(三)C(一般):分值排名前60%-95%(含本数)。
(四)D(较差):分值排名前95%以下。
(五)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信用修复期按一年计算。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