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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监理诚信模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落实《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要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决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中新增“监理诚信模块”,并于2022年10月15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架构

“监理诚信模块”主要包括监理企业诚信、监理信用评价两大内容。监理企业诚信用于记录企业的获奖、惩处情况,监理信用评价包含工程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异议等内容。

二、登录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理企业分别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登陆“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通过网址首页查看及下载相关用户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教程。企业账号无须录入任何信息,仅提供查询和申诉异议功能;所有诚信信息均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

三、运行说明

(一)“监理诚信模块”于2022年10月15日上线试运行,    10月15日起,所有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均应登陆“公共服务系统”进行采集录入。2022年11月15日公布第一次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此后实施日更新;11月15日前产生的测试评价结果不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

(二)“监理诚信模块”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基础能力、工程业绩)均自动提取“公共服务系统”的企业库和项目库数据。

(三)“监理诚信模块”的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良好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其他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不良信息原则上由作出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入库。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原则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

(四)各工程监理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监理诚信模块”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采集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10月10日前统一汇总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人员)、审核人员(应为采集录入单位分管领导)名单(详见附件),通过浙政钉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柴翔翔。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2年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历史数据导入和系统对接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在审核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严肃认真复核,杜绝错录行为发生,确保以最快最实的工作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力求公平客观评价。我厅将对各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督、随机抽查和定期通报,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监理诚信模块”运行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及建设运营单位,以便尽快优化完善。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050845;

技术支持电话:0571-83731896,    83731939,83736951;

技术支持企业QQ群:330851900,41758317。

附件: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监理诚信模块”采集、审核权限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8日



本文已被阅读 546 次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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